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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經許可買受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擬以合意解除契約方式返還原出賣人,仍應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移轉限制。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