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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並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受理登記機關得依民眾提供之證明書案號,透過系統查驗,以簡化其應附之紙本文件。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09-01

內政部112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5345號函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