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移轉登記,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07-20
本案依內政部112年7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20125121號函釋略以:「……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即應由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而清算程序,係以了結清算前之一切法律關係,並移交其賸餘財產為目的,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之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是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債務而處分不動產,無上開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程序之適用(法務部110年1月19日法律字第10903517880號函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須陳報主管機關許可。……,爰進入清算程序之財團法人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移轉登記,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