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事宜1案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07-20
依內政部112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439號函釋略以:「……。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僅係得於農業用地上興建(或設置)使用農業設施之許可文件, 與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物證明,兩者之用途及目的性尚屬有別。本案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雖領有『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同意書』,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檢附使用執照或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依建築法等規定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五、另本部103年10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1723號函係屬個案解釋,且與前揭意旨不符,不再援用,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