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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點中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業經內政部以112年10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505號公告修正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10-25

「與地政士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及得折算專業訓練時數規定」第1點中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刊物」,業經本部以11210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505號公告,如需公告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