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 發布日期:112-11-14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業分別經內政部於112年11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令與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令發布,如需解釋令內容,請至內政部公報資訊網下載